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543號
- 原告
- 王晁偉
- 被告
-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旻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4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支付命令。被告對於前揭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原告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以114年度彰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150元,前揭裁定於11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