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618號
- 原 告
- 陳筱筑
- 被 告
-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慈
- 被 告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訴時,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任何資料,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彰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命原告補正後,原告於114年9月13日始補正被告之具體資料。而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分別位處臺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新店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