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林侑權
- 上訴人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歐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建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61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