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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字第7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林侑權
上訴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建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61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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