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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佩穎

聲請人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鶴淵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應補正事項: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案號為113年度易字第932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842,900元,僅其中系爭刑案認定之75,090元部分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租金及押金、侵占公款、賠償商譽損失,共計767,810元部分,既已超過本院刑事庭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之範圍,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各項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房屋租金及押金之部分:請提出代墊費用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㈢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侵占公款15,000元部分,請提出與被告行為有關聯之證據資料。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商譽損失部分,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據,並提出商譽受有損失之證明。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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