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09號
- 原告
- 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POBLETE MARLON NOSA(中文名:馬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