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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2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POBLETE MARLON NOSA(中文名:馬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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