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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9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林錦德
被告
佑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9,4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萬2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00萬元 1 利息 40萬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7月13日 (133/365) 6% 8,745.21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7月13日 (133/365) 6% 2萬1,863.01元  3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13日 (54/365) 6% 8,876.71元  4 利息 60萬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13日 (54/365) 6% 5,326.03元  5 利息 100萬元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13日 (54/365) 6% 8,876.71元  6 利息 100萬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7月13日 (35/365) 6% 5,753.42元  利息小計       5萬9,441.09元 合計        505萬9,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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