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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
曾沛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6樓之11,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所得稅法第94條後段、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其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謂其代被告向彰化地方稅務局繳納所得稅金,本院有管轄權云云,容有誤會,特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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