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小字第41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417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育
- 被告
- 林永紫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上午9時43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2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6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