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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聲字第8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彥宇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就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何坤海間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即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499號民事事件)聲請閱卷,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要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何坤海之債權人,並執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03年11月19日投院裕103司執勇字第26361號債權憑證,為明瞭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彰簡字第49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何坤海之債權人,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11月19日投院裕103司執勇字第26361號債權憑證附卷可憑,自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惟系爭訴訟係由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對人何坤海與其他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行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該裁判之結果並不會致生侵害債權人債權之問題,自難認聲請人將因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系爭訴訟,而受有債權無法受償之問題。遑論聲請人就倘未許聲請人閱卷,將致使聲請人之債權受有何法律上不利益為任何之釋明,且未提出得到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課予聲請人所為之「釋明」義務,有所違背。準此,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訴訟而言,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聲請人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閱覽系爭訴訟之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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