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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調字第5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林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周書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4年8月7日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5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毀損費新臺幣(下同)13,3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毀損費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其他額外支出部分,其中購買青草罐、泡腳包、藥洗等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二)機車毀損部分,原告車輛已經報廢,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如: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及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

(三)工作損失部分:原告須提出應休養2至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又原告於醫囑應休養期間銷假上班,然後再請假請求加班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師開立需休養2至3個月之診斷證明書,請假單)。

(四)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五)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另被告所承保之機車強制險縱已過期,仍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如有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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