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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字第10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接獲衛生福利部函覆「系爭公務員缺失係隸屬於彰化縣衛生局…」,故原告欲向被告彰化縣衛生局請求國家賠償,原告已透過本院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84號安排調解,符合國賠(協議)先行程序,惟被告並未寄送「拒絕賠償理由書」予原告,原告不知拒賠理由為何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於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亦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並於起訴時提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與義務機關先行協議,協議乃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亦屬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請求權人未依上開規定,踐行協議程序,逕行起訴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52 號、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被告有何拒絕賠償理由書,或其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向被告提出請求,被告於受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被告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據。原告雖謂:國家賠償法並未限定「請求程序」之類型,解釋上,請求權人親自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或是藉由其他制度(如調解)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經拒絕賠償時,應可認請求人之請求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先行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已經本院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84號調解不成立,原告已踐行國賠程序云云,並檢附本院114年度彰司調字第38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影本一件為證。經查:

㈠依系爭裁定內容可知,原告雖就同一事項向本院先行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檢附原告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被告應於同年12月8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惟被告法定代理人業已陳報其無到院調解之意願,本院乃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既陳報無到院調解意願,而認為系爭調解事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以裁定駁回系爭調解之聲請。

㈡承上,被告係拒絕與原告進行民事調解程序,究與「拒絕賠償」有別,原告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意旨,認其提起本件訴訟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先行程序,容有誤解。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載明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載事項,向被告提出請求,方為正辦,附此敘明。

㈢經本院於115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以為補正,而原告亦已於115年1月22日依前開裁定內容,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述起訴要件之欠缺,故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10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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