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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簡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高可娣
被告
廖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所提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Line公開購物平台社群「宏粉知己福利社」(下稱系爭社群平台),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行為(下稱系爭言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社群平台對話截圖彩色影本可憑,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開所為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被告所為對原告有害,但被告是無心的,開開玩笑而已;原告是公眾人物,可受公評,而且系爭社群是私密群組等語。惟查:

㈠被告以系爭言行於群組公開傳輸原告之照片,並於照片上臉、頸部畫線、醜化,嘲諷原告之外表,且毫無根據地以「詐騙、婚內出軌」為文字標題,引領社群成員相繼對原告出言訕笑,衡情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肖像權,被告復自陳其所為如附表所示言行對原告有傷害,則所辯其係無心、開玩笑云云,殊難憑信。

㈡系爭社群平台內參與人數約70至80幾人間,為兩造一致是認,其既非兩造間封閉型通訊對話軟體,社群份子間於社群平台上之對話屬多數人共見共聞狀態,被告辯為私密群組云云,自非可採。

㈢被告另辯稱原告是公眾人物,可受公評云云,惟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然此終與判斷公眾人物遭侵害名譽時所承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有間,基於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自不能僅因被害者具公眾人物之身分地位,即當然遽認其所受精神痛苦較輕,且被告所為系爭言行一再針對原告之外表為負面評價,顯與公益無關,亦無從要求原告容忍,被告就此所辯,實非可取。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條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為系爭言行,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並侵害原告之肖像權(人格權)情節重大,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並參酌兩造之身份、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本件事發原因、經過、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100,000 元方屬適當。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相符,併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於系爭社群平台 所為言行之時間 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肖像權之行為內容 113年6月7日 公開傳輸原告於高中時期及目前的照片,並於照片下方以文字標題「詐騙、婚內出軌」。 113年6月23日 公開傳輸原告的照片,並在原告照片上亂畫,及以「濾鏡開罪大了還擋不住」「面目可 贈啊,賴賴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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