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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彰簡字第5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陳文華
原告
呂雅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告
利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成

許福村

陳昭祺

吳綉珠

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二人曾於民國90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共同提供與被告設定存續期間90年4月10日至92年3月10日,清償日期92年3月10日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然此債務於92年3月10日即屆清償期,該債權請求權至107年3月11日即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且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即至112年3月11日之前,被告復未曾實行系爭抵押權取償。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歸消滅,然仍未塗銷登記,即屬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妨害,對系爭不動產交換價值亦有重大影響,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卷第23-31、93-17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期末日為92年3月10日,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7年3月10日因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於112年3月10日前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係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而被告為抵押權人,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自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明細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陳文華 全部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0年 登記日期:民國90年4月23日 字號:彰和資字第04246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利山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90年4月10日至92年3月10日 清償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華,呂雅敏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4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0和資字第000751號 設定義務人:陳文華 共同擔保地號:伸新段0000-0000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伸新段00000-000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陳文華 27分之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0年 登記日期:民國90年4月23日 字號:彰和資字第04246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利山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90年4月10日至92年3月10日 清償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華,呂雅敏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9 設定權利範圍:27分之1 證明書字號:090和資字第000751號 設定義務人:陳文華 共同擔保地號:伸新段0000-0000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伸新段00000-000 3 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呂雅敏 全部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0年 登記日期:民國90年4月23日 字號:彰和資字第042460號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利山建設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存續期間:自90年4月10日至92年3月10日 清償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華,呂雅敏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0和資字第000751號 設定義務人:呂雅敏 共同擔保地號:伸新段0000-0000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伸新段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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