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勝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020元與事實理由欄二主張之車輛損害費用38,600元及估價單、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27,02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二)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三)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四)肇事責任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