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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勝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020元與事實理由欄二主張之車輛損害費用38,600元及估價單、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27,02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

(二)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三)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何(提出計算式),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訴之聲明。

(四)肇事責任比例。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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