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曾翔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子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其他應陳報之事項:
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並提出相關檢察署或法院受理之案號、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報案、偵查、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並陳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行車事故鑑定機關(或單位)之鑑定意見書等關於本件交通事故之資料影本。
㈡陳報車牌號碼「ANQ-757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維修費用部分,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完整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㈢系爭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㈣系爭汽車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㈤原告受有物之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即依據何法律規定)。
㈥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以上提交寄送予被告之書證繕本部分,有關涉及原告個人個資料,請自行塗抹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