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訴訟代理人
陳冠政
被告
陳有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635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