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5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中
- 被告
-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42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