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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鄭子陽
被告
洪秋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74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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