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鄭子陽
- 被告
- 洪秋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74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