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6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 被告
- 許君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47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