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540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鴻
- 被告
- 鄭芝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0,500元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