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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簡調字第32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葉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坡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陳明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原告就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38,91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修理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泌尿道感染」、「逼尿肌功能低下」、「攝護腺膿瘍」、「急性膀胱炎」、「發燒」、「腎結石」等係分別於民國114年8月9日、11月5日、11月11日經門診接受治療,且未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應就此傷勢部分負責。是原告仍應提出「泌尿道感染」、「逼尿肌功能低下」、「攝護腺膿瘍」、「急性膀胱炎」、「發燒」、「腎結石」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證明(如醫療院所之鑑定報告)。

(二)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應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評估報告應包含「AMA(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及「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三)請求看護費部分,應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看護方式(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四)請求交通費部分,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並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支出計程車費單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五)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關治療療程(含治療項目、治療期間、預估費用)之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

(六)車牌號碼「NNA-2692」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另另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七)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八)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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