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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1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

二、應陳報事項:本件利率變動表。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2萬139元 1 利息 10萬2,498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14/365) 6.62% 260.26元  2 利息 1萬3,000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14/365) 14.62% 72.9元  小計       333.16元 合計        12萬4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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