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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2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謝張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菁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命原告如述補繳。

二、其他應陳報之事項:

㈠依如下參考附表方式(可自行增減請求項目,應按各醫院之就診時間順序列表),整理醫療費用細項請求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並應標出證據頁碼。 醫療費用明細表:編號 醫院 就診日期 科別 費用(新臺幣) 證據清單 (應編頁次) 1 醫療費用單據頁碼 2 3 4 總金額 ㈡請求看護費用部分,應陳報看護費用收據或歡護費用行情等證物影本。

㈢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請假時間、請假單、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

㈣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

⒈原告提出維修估價單影本其上文字記載模糊不清,應提出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之估價單。原告亦可自行製作表格分別列計。

⒉應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⒊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

㈤原告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學歷、職業、經歷概況(敘明每個月固定收入之大約金額),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完整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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