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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7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張國良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2577號土地、2578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蓋)、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陳明被告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系爭2578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形(如欲依法為之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亦應逕具狀向家事庭聲請)及提出證明文件,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系爭2577號土地、2578號土地之整地前後現況照片。

㈡原告應敘明對系爭2577號土地、2578號土地整地之詳細經過(如委託何人整地、實際整地完工日之具體時日、整地過程等情)。

四、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完整起訴狀(含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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