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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五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
力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訴訟代理人
趙慧芬
被告
漢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崇
訴訟代理人
蘇照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若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承攬之位於彰濱工業區○○路八號廠房擴建之工程款及工程追加款,合計新台幣四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元,屢經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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