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五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五七號
- 原告
- 力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趙慧芬
- 被告
- 漢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仁崇
- 訴訟代理人
- 蘇照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若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承攬之位於彰濱工業區○○路八號廠房擴建之工程款及工程追加款,合計新台幣四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元,屢經催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