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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三六五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厚棟
被告
金盈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厚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乙○○應返還原告新台幣二十四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金盈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台幣十七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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