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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0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六0三號

原告
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伯鵬
被告
松彰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三;由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丁○○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⑴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五千八百八十六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松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彰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八紙,及被告松彰公司所簽發,由被告丁○○、乙○○、甲○○、丙○○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除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之支票業經被告松彰公司部分償還,尚欠十五萬八千六百六十四元未付外,餘均未獲清償,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⑵被告松彰公司、丁○○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⑶被告乙○○、甲○○、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乙○○、甲○○並均抗辯稱:系爭本票上蓋用之印章係伊放置在公司,惟並未授權他人蓋用背書等語;丙○○則抗辯稱:系爭本票上蓋用之印章並非伊所有,伊亦未授權他人為背書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張木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提 示 日│ 備  註 │
├──┼────┼─────┼───────┼────┼────┼────┤
│ 一 │88.03.10│CHA0000000│五六七000元│中國商銀│88.03.10│尚欠    │
│    │        │          │              │彰化分行│        │一五八六│
│    │        │          │              │        │        │六四元  │
├──┼────┼─────┼───────┼────┼────┼────┤
│ 二 │88.03.28│CE0000000 │一五九五八八元│交通銀行│88.03.30│      │
│    │        │          │              │彰化分行│        │        │
├──┼────┼─────┼───────┼────┼────┼────┤
│ 三 │88.04.28│CE0000000 │  七九七九四元│交通銀行│88.04.28│      │
│    │        │          │              │彰化分行│        │  │
├──┼────┼─────┼───────┼────┼────┼────┤
│ 四 │88.06.28│CE0000000 │一六七五六八元│交通銀行│88.06.28│      │
│    │        │          │              │彰化分行│        │        │
├──┼────┼─────┼───────┼────┼────┼────┤
│ 五 │88.09.28│CE0000000 │一六七五六八元│交通銀行│88.09.28│      │
│    │        │          │              │彰化分行│        │        │
├──┼────┼─────┼───────┼────┼────┼────┤
│ 六 │88.12.28│CE0000000 │一六七五六八元│交通銀行│88.12.28│      │
│    │        │          │              │彰化分行│        │        │
├──┼────┼─────┼───────┼────┼────┼────┤
│ 七 │89.03.28│CE0000000 │一六七五六八元│交通銀行│89.03.28│      │
│    │        │          │              │彰化分行│        │        │
├──┼────┼─────┼───────┼────┼────┼────┤
│ 八 │89.06.28│CE0000000 │一六七五六八元│交通銀行│89.06.28│      │
│    │        │          │              │彰化分行│        │        │
└──┴────┴─────┴───────┴────┴────┴────┘
附表二:
┌──┬────┬─────┬───────┬────┬────┬────┐
│編號│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到 期 日│提 示 日│
├──┼────┼─────┼───────┼────┼────┼────┤
│ 一 │88.01.18│CHF0000000│0000000│中國商銀│89.05.15│89.05.18│
│    │        │          │元            │彰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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