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小字第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小字第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即柏陞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受僱於被告,詎被告積欠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份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六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爰本於僱傭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出具之在職證明一紙、薪資單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薪資六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