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國賓
- 原告甲○○
- 被告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賓 訴訟代理人 尤能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守衛工作,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 十二日被告無故將原告解僱,被告係在原告未違反勞動契約下擅自解僱原告, 故其解僱無效,故提起本訴等語。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為: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值 班時門未被撬開,並未發現異狀,隔日早上接班人員發現竊案,應與伊無關, 且並未在上班時打瞌睡,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值班時係因有貨車卸貨,離職 員工隨後進入,伊僅未請其補登記,且通常均係領薪資,故不以為意,又被告 亦未告知何人已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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