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三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偕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奎
- 訴訟代理人
- 楊麗屏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票號D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三萬二千元,及自付款提示日翌日即八十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