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全亞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招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金招」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金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