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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順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告
寬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寬達行銷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帳號八八二五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二百二十六萬零四百三十二元,詎經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對系爭支票之真正雖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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