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原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萬冲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由原告銷售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三五五地號及同段三五五之二地號土地二筆。嗣經原告居間仲介,被告與承買人雲有財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被告應支付原告買賣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七百零六萬元百分之三之服務費,即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元。詎被告至今未付,屢催不理,為此爰依居間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承買人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