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四四號
- 原告
- 櫻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益
右原告與被告上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前陳報之被告住居所,因被告並未實際居住於該處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