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一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一七號
- 原告
- 苗栗鑫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議文
- 被告
- 仁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旭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發票日均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票號各為PA0000000號、PA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九十三元、四十二萬元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