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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秦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

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

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

仟捌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上訴郵資十份(每份三十四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施錫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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