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 原告
- 乙○○即原興塑膠美術印刷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乙○○不存在。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甲○○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陳述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擔保原告甲○○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上開債務原告甲○○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伊私法上之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⑵原告甲○○主張: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向被告借款三十萬元。上開債務伊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