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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四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四八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明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告
喬拓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四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喬拓實業有限公司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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