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四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四八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東
- 被告
- 喬拓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四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喬拓實業有限公司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