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三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孟松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參拾壹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