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八號
- 原告
- 精尚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木乾
右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參仟貳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