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訴訟代理人 黃英吉 被 告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碧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三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