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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訴訟代理人
黃英吉
被告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碧峰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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