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顯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吉
- 被告
-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羅碧峰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