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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小字第二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小字第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即柏陞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受僱於被告,詎被告積欠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份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六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爰本於僱傭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出具之在職證明一紙、薪資單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僱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薪資六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施錫揮

                   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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