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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二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二號

原告
丙○○
被告
龍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龍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龍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龍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辦人即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共一個半月,積欠伊薪資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原約定於九十年二月底前清償,未料被告一再推延未付,原告曾函催,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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