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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賓
訴訟代理人
尤能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守衛工作,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被告無故將原告解僱,被告係在原告未違反勞動契約下擅自解僱原告,故其解僱無效,故提起本訴等語。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為: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值班時門未被撬開,並未發現異狀,隔日早上接班人員發現竊案,應與伊無關,且並未在上班時打瞌睡,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值班時係因有貨車卸貨,離職員工隨後進入,伊僅未請其補登記,且通常均係領薪資,故不以為意,又被告亦未告知何人已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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