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賓
- 訴訟代理人
- 尤能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守衛工作,惟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被告無故將原告解僱,被告係在原告未違反勞動契約下擅自解僱原告,故其解僱無效,故提起本訴等語。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為: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值班時門未被撬開,並未發現異狀,隔日早上接班人員發現竊案,應與伊無關,且並未在上班時打瞌睡,而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值班時係因有貨車卸貨,離職員工隨後進入,伊僅未請其補登記,且通常均係領薪資,故不以為意,又被告亦未告知何人已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