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施錫揮
- 法定代理人謝桂田
- 原告甲○○
- 被告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勞簡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田 訴訟代理人 謝豐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四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元。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協調即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逕行公告調降原告之薪資, 原告遂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與公司經理、總經理達成資遣協議,資遣費十四萬六 千九百八十二元,分十二期給付。詎公司違反承諾不予給付,為此依勞動基準法 之規定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原告迄今仍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未離職,公 司也未對其資遣,並無給付資遣費之問題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被告抗辯稱原告迄今仍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未離職之事實,為原告當庭自己承認, 堪信為真實。是足認兩造均無中止勞動契約情事,即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現仍存 續中。 ⑵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十四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元 ,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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