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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八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
金福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雪鴦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丁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肆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即以公道倉儲傢俱之店名向被告訂購傢俱,兩造約定若被告所交付之傢俱有瑕疵時,被告應無條件修補或由原告將有瑕疵之傢俱退回,原告於日前向被告所購買之一批傢俱中因有瑕疵,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應,兩造於電話中達成合意,由原告將該批貨物退回,被告再將原告已繳付予被告之該批貨款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零六百六十元退還予原告,詎原告依約將貨物退還予被告後,被告僅退還部分貨款,尚餘一萬九千五百元未返還,屢經催索,均無效果,爰依民法第一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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