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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紹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尹進忠
訴訟代理人
石金印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告
喬暉股份有限公司即駿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之登載不符(起訴前已變更為黃文逞),原依起訴狀之記載通知非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世諒所進行之全部程序均於法不合,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由原告更正起訴狀被告法定代理人後,再重行送達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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