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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尹進忠
訴訟代理人
石金印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告
喬暉股份有限公司即駿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原名稱為駿淳股份有限公司,前向原告申請配電使用,雙方有供電契約關係,前均按期繳納電費,詎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迄十月(用電期間為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止,即未再支付電費,計積欠電費計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一元,爰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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