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周雲山
- 訴訟代理人
- 石金印
- 訴訟代理人
- 白然卿
- 被告
- 喬暉股份有限公司即駿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黃世逞」記載,應更正為「黃文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