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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周雲山
訴訟代理人
石金印
訴訟代理人
白然卿
被告
喬暉股份有限公司即駿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黃世逞」記載,應更正為「黃文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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