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一號
- 原告
- 鼎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國勝
- 被告
- 富大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票號S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八萬五千六百九十一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八萬五千六百九十一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